根据《浙江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聘任管理办法》,教职人员聘任工作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由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寺管会或民管会,以下统称寺管会)具体负责。
寺管会在民主协商、广泛征求本地穆斯林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任人选,报当地伊协和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经考察公示后,可先临时聘任,寺管会与受聘教职人员双方签订聘任意向书,临时聘任期一般为三个月。临时聘任期内,如双方满意,可邀请当地穆斯林代表和宗教事务部门召开座谈会,在大多数代表同意的基础上,开始办理以下手续: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提供有效的《中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寺管会对拟聘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初审;
三、寺管会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四、寺管会在广泛征求本地穆斯林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选,报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书面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寺管会与受聘人员签订固定期限的聘任协议书,发放聘书,举行相关聘请仪式。
寺管会也可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意向书,先行试聘,试聘期一般为3个月。试聘期满,双方同意,办理聘任手续。
聘任协议书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聘任期限和解聘条件。聘任期满,聘任协议自行终止。受聘人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聘期一般在1至3年之间。经寺管会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期满前1个月,寺管会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受聘对象进行考核,及时研究作出续聘或不再续聘的决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