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Digg排行
|